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从他处购买非法保健品在其经营的望都县某某大药房进行销售,在相关部门要求将该类产品下架后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销售假药,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且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全部扣押在案的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