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都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事情的成因还要追溯到2021年4月10日,当天上午7点10分,原告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望都县某街道行驶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贾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贾某一纸诉状诉至望都法院。
高岭人民法庭主办法官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得知,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王某对责任认定及赔偿万分委屈。被告称其持有C3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正常行驶,是原告驾驶不当撞向其车辆右后方导致事故发生,其车辆亦有损坏,认为事故系原告导致,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向其释明,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的,必须取得三轮车驾驶证D驾驶证才可以驾驶三轮车上路行驶,其虽持有C证,但该证准驾车型与其所驾驶车型不符。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对事故现场、事发原因等予以综合考虑,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出具责任认定结果,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反复劝说、讲解,被告王某对其承担责任予以认可。原告贾某对自己驾车过程中的过错亦有所认识。双方由原来的剑拔驽张转为握手言和。最终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一致,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普法: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多,因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甚至丧失性命的比比皆是。在此提醒大家,出行一定注意交通安全。同时,请大家按法律规定进行机动车登记,并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