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米油盐民生事,点点滴滴总关情。邻居所涉大多小事,但不能因为案件小、案值低就任其发展。尤其是事关邻里和谐的利益纠纷,处理不当就会酿成家族式的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是同村村民,两家的承包土地相邻,王某在北,黄某在南。2010年,黄某在其承包地上栽种了若干树木,经过精心照料后,长势喜人,树根蔓延至王某的承包地内,且黄某的树木距离王某的庄稼仅不足一米的距离,遮挡了王某大部分庄稼,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王某为此多次找黄某协商,对方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王某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接到案件后,主办法官及时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原来,两家的关系非常好,以往并无其他矛盾,自从黄某在自家的地上种了树之后,两家才开始结怨,因顾及乡亲面子也从未沟通此事,两家结怨越来越深。
邻里纠纷案件并不复杂,却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如果矛盾不及时化解,很可能会引发更大的冲突。于是,主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怨气颇深,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主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各方解释工作。劝解双方都是乡里乡亲的,平常关系也不错,只是因为这几十棵树,就成了互不往来的冤家,不值当的。更何况,如果矛盾处理不好,大家在村里的威信和脸面都不好看,如果双方各退一步,和解如初,对大家都有好处。经过三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交流与沟通,双方终于同意开始让步。
经协商,被告黄某愿意将自家地里的树砍掉三行,并且在每年春天将土地相邻的小树,至少二行的树冠进行平头,剩余树高不得超过3米,同时给予原告王某适当的经济赔偿。双方拿到调解书后,都满意的笑了,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远近不如近邻,邻居之间相处,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身边人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便利他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