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送到站,本应货款两清,但运输方与收货人却各执一词,对簿公堂,望都法院高岭法庭释法明理,成功化解事端。
陈某从事运输生意。2020年3月份,丁某从陕西省铜川市某处购买树苗820棵,并找到陈某进行运输,约定运费4500元。到货后,丁某支付运费1000元后,以运费应由出售方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3500元。陈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望都法院。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得知,丁某对运输事实及运费数额均无异议,但声称购买树苗时,与出售方口头约定运输费用由出售方承担,其已支付1000元运费,不应再支付剩余运费,但无法提供双方运费约定的相关证据,亦不能提供出售方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办案人员耐心对当事人释法明理,告知陈某作为承运人按照约定将树苗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丁某作为收货人收取了树苗,并向陈某出具了拖欠运费3500元的证明,负有支付剩余运费的义务。关于丁某与出售方支付运费的约定,可另行主张权利。丁某表示理解,并同意支付剩余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