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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交易货款生分歧 法官调解后共担责任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年09月18日     点击:

在传统买卖交易中,买家卖家当面交易,货款两清,看似方便简单。然而,有一位卖家货送到了,钱却未到账,心里一肚子委屈,怎么回事儿呢?接下来,让我们走进望都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看双方如何各让一步,共担责任。

原告李某从事化肥销售生意,2019521日,被告耿某妻子从原告李某处购买化肥后约定送货到家,化肥款共计1500元。同年年底,原告李某持手写账目记录到被告耿某家索要化肥款,被告称化肥款早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原告李某合伙人。原告李某称化肥经销店是他个人经营并无合伙人,也从未收到过被告的货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李某以买卖合同为由将被告诉至望都县人民法院。

主办法官通过仔细阅卷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对购买化肥事宜及化肥款未给付原告李某手中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存在分歧的是:被告耿某称化肥是妻子购买,他当日见李某合伙人(不知姓名)拿着账本,清楚写着村内几户人家购买化肥的姓名、数量、金额,结账后亲眼看到对方划账,难辨真假。原告李某同样觉得委屈,化肥卖出了,货款却没有收回来,双方各说各的理,始终争执不下。

面对此情形,主办法官对双方的遭遇表示同情,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指明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耿某在结账时未核实来人身份,亦未要求对方出示收条,导致无法查找收款人,原告李某账本保存不当,存在泄露过错。1500元货款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心结,看似钱不多,事儿不大,但却关乎到百姓的生活。在法官最后一次的调解时,双方协商一致,各让一步,损失共担,货款当场给付,案件结案了,矛盾化解了。当事人卸下担子,开始了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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