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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年07月30日     点击:

 2021725日,望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唐县古城乡白沙村路某的投诉书,称于202173日在望都县中韩庄乡柳陀村王某处准备以37500元的价格购入一辆小型二手车,并缴纳7500元定金,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之后王某办理手续将车辆过户到路某名下。但当路某提车时发现所购车辆存在磕碰等情况,与预期不符,于是路某要求退车退定金。可王某以双方事前达成一致且车辆过户已经完成,所签订合同内已注明存在磕碰为由拒绝了路某。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路某即将此事件反应到了望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望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麻学军和周会婷接受投诉后,认真细致的了解了事件的来龙去脉,邀请双方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麻学军认真研读了路某提供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为依据劝解双方,王某和路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具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路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出异议,且王某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支持路某退车、全额退定金的请求。但考虑到路某为外乡人,为照顾其情感需求,希望王某在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扣除所有已经产生的费用,将其余部分定金退还路某,并妥善处理此辆二手车。麻主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劝说后王某同意扣除部分费用后退还路某3700元定金,双方当场签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至此,一起因二手车买卖产生的纠纷在望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麻学军和周会婷的耐心调解下顺利化解。

此次争议调解中,麻学军主任既依法对路某解释了合同的法理,又设身处地得讲情理,以最小的代价解决了路某的实际问题,可谓法理情理兼顾,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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