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因与张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张某某等人对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某等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返还义务,我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张某某等人返还陈某某十八万余元。经查,在立案执行前张某某已将其名下的部分财产转移,且行踪不定。我院先后对张某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评估其房产、车辆等措施,逼迫其“现身”。在执行人员得知张某某回家的消息后,立即赶往张某某住处,但张某某家门紧锁,拒不开门。执行人员一边通过电话与张某某沟通,一边通过楼下喊话做张某某的思想工作,最终执行人员说服张某某打开了家门,并将其拘传到法院。面对执行人员调取的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张某某的最后一道心理防线被攻破,顿时傻了眼。于当天和次日分两次将全部案件款十八万余元打入法院账户。面对老赖,望都法院遇强则更强,多措并举,让老赖不再耍赖。
【典型意义】
所谓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致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将已执行的财产退回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本案中,张某某等人依据原判决取得了陈某某赔付的款项,但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中院再审,最终张某某等人取得赔偿款的依据被撤销。因此张某某等人应返还陈某某相应款项。对于该案的执结,我院针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评估其房产车辆等措施,从某种程度上压缩了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行踪不定的被执行人“现身”。另一方面,我院及时固定被执行人涉嫌犯拒执罪的证据,并提前将移送公安局侦查的材料装订成册,致使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被击破。实践说明,采取执行措施要因案而宜,因人而宜,只要依法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定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