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都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大限度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发展良性循环。
2023年4月初,付某经人介绍在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绿化基地从事栽种树木及相应工作,约定工资为每天110元。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相关情况,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随即向双方释明了主张的合理性、责任划分及可能的审理结果,双方对赔偿金额逐渐达成一致。最终,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赔偿付某各项损失共计135,000元。考虑到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流不足,一次性支付上述金额存在困难,付某也愿意作出合理让步,同意分期履行上述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生无小事,判决不是审判案件的结束,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才是最终追求。望都法院始终秉持“调解优先,就地解决”的原则,以当事人“能感觉到的方式、能听得进去的语言、能体会到的温暖”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