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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检察一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25年04月28日     点击:

     4月25日,河北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我院办理的尚某龙等人商标侵权撤案监督及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案入选。




河北省检察院公众号刊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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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一起来了解详情↓↓↓


案例一

尚某龙等人商标侵权撤案监督

及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望都县一款鞋底上带有“0”图案的登山鞋销售异常火爆。2021年10月,曹某申请将“0”图案注册为商标。2022年至2024年间,曹某以其商标被侵权为由,向望都县二十多家鞋厂和网店索赔,在温州、上海、成都等地针对望都县十几家网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7月,曹某向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商标被侵权,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望都县某丰鞋厂网销部负责人尚某龙、某轩商贸公司法人张某民、某通商贸公司法人徐某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自行调查,依法查明尚某龙等3人购买、销售带有“0”图案鞋类产品的时间早于曹某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以尚某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保定望都县检察院依法全面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有证据表明尚某龙的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2024年1月18日,望都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制发了继续侦查提纲。

    随后,望都县检察院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疑点,依法决定自行开展调查,一是调取了网销平台销售记录等电子证据,查明尚某龙等3人销售带有“0”标识鞋类产品的供货商及交易时间。二是依法查明,2019年11月份,案外人何某尧等人开始生产、销售带有“0”标识的鞋类产品。同期,尚某龙等3人开始从何某尧等人处购买、销售带有该标识的鞋类产品,当时望都县至少有三十余家企业或网店生产、销售带有该标识的鞋类产品,具有了一定影响。该时间早于曹某申请登记注册的时间。三是尚某龙等3人均表示其生产、销售鞋类产品上的“0”标识是为了装饰,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此,望都县检察院征求了省、市两级检察院商标领域特邀检察官助理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一致认为,曹某申请注册的商标系纯图形商标,发挥识别产品的作用相对较弱。尚某龙等人开始销售带有该标识的鞋类产品时间早于曹某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条件,依法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望都县检察院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该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为有效提升检察办案的公开性和公信力,让公正更加可触可感可信,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2024年6月4日,望都县检察院依法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不当,依法应当监督纠正。听证会后,望都县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2024年6月6日,望都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说明书》载明的立案理由不成立,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2024年6月11日,望都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

     望都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曹某以个人身份共申请注册商标121个,均系简单的图形组合。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曹某就该商标在温州、上海、成都等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合现有证据,曹某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注册商标,且存在恶意抄袭、抢注他人使用商标情况,并针对商标使用人反复提起民事诉讼,恶意维权嫌疑较大。保定市、望都县两级检察机关与温州、上海等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就曹某恶意抢注囤积、恶意诉讼情况进行了沟通,通报了各自相关刑事、民事案件办理情况,促使曹某于2024年12月出具承诺书,承诺不再就“0”商标向望都县有关的企业、自然人主张权利,撤回全国范围内就该商标与望都县有关的全部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件办结后,望都县检察院积极做好“后半篇文章”,一是围绕“在先使用”认定标准、严厉打击恶意维权、强化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部采纳,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商标使用管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着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二是聚焦提升维权意识、鼓励创新创造等方面,向望都县鞋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鞋业协会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帮助鞋业企业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维权等行为,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打造望都县制鞋行业整体品牌,助力县域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主动回访涉案企业,聚焦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司法需求和涉法问题,送法入企,帮助企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针对鞋业行业高发法律风险,编制企业风险手册,提升防范应对风险能力,实现了良好效果。四是引导行业和企业认真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责任,望都鞋业协会及部分企业依法就曹某注册的“0”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典型意义】

   (一)依法扎实履职办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紧紧扭住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责,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扎实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高质效法治服务保障。本案中,望都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主动作为,依法自行开展调查,经核实,认为不应当立案,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切实有效地维护了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办结后,望都县检察院主动回访涉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普法教育,帮助企业编制防范经营风险手册,提升应对风险能力,实现了“办理一类案件、帮扶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二)深入推进综合履职,助力企业健康发展。高质效践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提升办案质效的根本途径。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在办案中积极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全面审查、同步移送、高效解决,实现最优保护效果。本案中,望都县检察院查明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依法主动作为,查明举报人曹某恶意抢注、恶意诉讼举报等事实,并通报给相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经工作,曹某承诺不再向望都县相关企业、自然人主张权利,撤回全国范围内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取得良好效果;结合望都县制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向鞋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鞋业企业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维权等行为,与本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联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三)依法自行开展调查,公平公正助企重生。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权力,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职权查明刑事犯罪案件事实的主动性权力。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本案中,望都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经自行调查查明尚某龙等3人销售带有“0”标识的鞋类产品早于曹某商标申请时间,其行为符合商标法中的“在先使用”规定。经过检察听证,与会人员均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监督撤案的处理意见。依法监督撤案后,望都县检察院深入涉案企业,围绕增强维权意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让民企得以“新生”,促进了望都鞋业向规范化、品牌化发展。

   (四)推进上下一体履职,遏制恶意维权态势。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囤积商标,通过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直接影响了企业发展。检察机关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坚决斩断灰色“产业链”,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质效。本案中,针对曹某的恶意维权行为,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认真甄别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提起恶意诉讼、破坏正常经营和竞争秩序的行为,查明尚某龙等人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规定,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报经省检察院协调上海、浙江温州等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上下联动,协作配合,下好跨区域检察办案一盘棋,有效遏制了滥用诉权恶意起诉举报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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