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都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将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银行贷款能否转贷给他人?转贷后约定的利息法院能否支持?
2018年6月,被告孙某向原告李某提出要借款50000元,李某考虑到自己手中并无资金,遂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50000元,于当日将贷款50000元转贷给孙某,并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于2021年6月还清本息。到期后,经多方催要,孙某拒不偿还,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本付息。
望都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后认为:李某借给孙某的50000元,系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后转贷用以赚取利息,该笔借款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故被告孙某所借的本金50000元应予以返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