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业主邵女士与望都县一鸣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望都县一鸣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业主邵女士装修房屋,施工工期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6日,合计工期15天,全包总价款为22500元,工程款按约定进度给付至望都县一鸣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王先生个人账户或者刷卡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延期违约金及合同解除的赔偿。合同签订后,业主邵女士按约定支付了二笔工程款,合计9500元。原约定2021年8月16日工程完工,但2021年8月13日,望都县一鸣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的负责人王先生打电话告知业主邵女士,因施工工人与房东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无法再继续进行,单方面解除合同。邵女士不同意,要求望都县一鸣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履行或将各项损失赔偿到位后结束合同,对方却无动于衷,于是邵女士将此事反映给望都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得到妥善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望都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麻学军主任接到邵女士投诉后火速处理,将双方人员约请至望都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面对面进行调解,促使矛盾双方能尽快解决纠纷。
双方到达后各自阐述了自己立场及当时所处情况,麻学军主任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给出了折中的处理方案:望都县一鸣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且由于施工时间的耽误,确实为业主邵女士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于是建议将所收的部分款项9000元退还邵女士,邵女士收到钱款后解除合同,另寻一家装饰公司继续未完成的项目。后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望都县一鸣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场将9000元转至邵女士账户,邵女士也同意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钱讫后双方再无合同关系。
至此,事件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不存在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望都县一鸣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双方的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案涉合同解除后,望都县一鸣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返还业主邵女士超额支付的装修款9000元。
望都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麻学军主任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这样才会有效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