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分享精彩的内容,上传有趣的图文,发表个人的见解,已成为时下主流的社交方式。但在拇指按动之间,有可能触及侵权的“雷区”。
近日,望都法院赵庄法庭审结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提醒社会公众在享受微信便利的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规避侵权风险。
原告李某(化名)曾在被告刘某(化名)、陈某(化名)两人经营的餐厅工作,因工资问题产生矛盾,经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将工资处理完毕。然而被告刘某怀恨在心,遂在北京各大微信餐饮群上发布关于原告的不实信息,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使其无法在北京餐饮圈继续工作。无奈之下,原告李某诉至望都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望都法院赵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在不同微信群发布关于原告的不实、不良信息,并附有原告的照片,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照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相关微信群恢复原告李某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侵害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微信群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是也是公共的空间,如果在里面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散布他人的谣言,侮辱他人的人格,只是侵权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事情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聊天也有法律边界,应当时刻牢记法律界限,不能逞一时之快,否则就要做好承担“祸从口出”的法律后果。